【貴州】省醫療保障局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貴州省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貴州省醫療保障局發布時間:2020-11-04
各市(自治州)醫療保障局、財政局:
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實施以來,藥品價格顯著降低、群眾負擔明顯減輕,基金使用效率提高、臨床用藥水平提升,促進醫院合理用藥、改善醫藥行業生態成效明顯。按照《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26號)、《貴州省醫療保障局等十部門關于印發〈貴州省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黔醫保發〔2020〕30號)、《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 關于做好貴州省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廳通〔2017〕204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提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全面實行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以藥品集中采購為突破口推進“三醫聯動”改革,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醫療保障局??????貴州省財政廳
??????????????????????????2020年11月3日
貴州省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
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條?該工作由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組織,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具體實施。
第三條?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以下簡稱集采資金結余留用)是指根據計算公式核算上一個自然年度內定點醫療機構集采通用名藥品醫保支出金額,低于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的部分乘以留用比例的金額,作為定點醫療機構參與改革的激勵金,主要用于相關人員績效,激勵其合理用藥、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醫院要制定相應獎勵辦法,做好財務核算,接受相關部門審計核查。
第四條?結余留用資金的來源是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貴州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科目”。
第五條?醫療機構服務本地患者及省內異地患者使用集采藥品的相關費用,納入結余留用核算范圍。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六條 各統籌地區在定點醫療機構的總額預算或總額控制指標內,對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醫保目錄內藥品(下稱“集采藥品”),在采購周期內按年度實施醫保資金預算管理。結余獎勵金額不影響次年醫院總控額度測算。
第七條?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原則上根據各定點醫療機構上報集采藥品的采購需求量(并參考上年度通用名藥品實際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藥品加權平均價格、上年度統籌地區醫保基金實際支付比例、醫療需求合理變化、集采通用名藥品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計算。
第八條 各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將醫療機構執行藥品集采規定、合理控制藥品費用和落實集采、價格等改革政策情況納入協議管理,上述考核內容的考核結果用于計算結余留用金額。
第九條?集采資金結余留用工作采取分級管理的方式,省本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集采相關考核及結余金額核算撥付由省醫保局負責,非省醫保定點的貴陽市定點醫療機構藥品集采相關考核及結余金額核算撥付由貴陽市醫保局負責,各市(自治州)可以結合本地經辦管理水平確定由市(自治州)級醫保部門統一考核核算撥付,或者分市縣兩級分別對應同級別醫療機構考核核算撥付。貴陽市范圍以外省級醫療機構的藥品集采相關考核及結余金額核算撥付由屬地市(自治州)級醫保部門負責。
第十條 結余留用資金按采購周期分批分次進行測算。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考核指標包括執行藥品集采規定、合理控制藥品費用、落實集采和價格等改革政策3項內容,設10個指標,總分100分(詳見附件)。
以單個中選產品核算,考核分值≧80分,按結余測算基數的50%撥付醫療機構;80﹥考核分值≧60分,按結余測算基數的40%撥付醫療機構;考核分值﹤60分,不予撥付結余留用資金。
第四章 結余留用金額的核算
第十二條 醫保經辦機構在一個采購周期內按年度核算各醫療機構的結余留用金額。留用比例不高于50%,醫療機構收治的貴州省內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患者刷卡結算的醫療費用納入核算范圍。
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約定采購量基數×集采前通用名藥品加權平均價格×統籌地區醫保基金實際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藥品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結余測算基數=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中選價格+非中選產品使用金額)×統籌地區醫保基金實際平均報銷比例×集采通用名藥品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結余留用金額=結余測算基數×結余留用比例?
約定采購量基數:由醫療機構上報并經醫保部門參考上年度中選產品實際采購量核準后的預采購量
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約定采購量基數ד帶量比例”(50%-80%)
中選價格:國家組織集中采購藥品中選結果
集采前通用名藥品加權平均價格: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前同通用名同規格藥品全省加權平均價格(由省醫保局統一測算)
非中選產品使用金額:同通用名非中選產品采購量乘以價格的和(由各級醫保部門通過監管賬號從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上提取數據)
集采通用名藥品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統籌地區醫保基金實際平均報銷比例、統籌地區醫保基金實際支付比例等數據,由省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統一測算。
第十三條?為鼓勵使用中選產品,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中選產品超過約定采購量部分,在核定結余測算基數時可不計入集采通用名藥品醫保支出金額。
第十四條?醫保結余留用金額和通用名藥品醫保實際支出金額之和不應超過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若通用名藥品醫保實際支出金額超過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醫保基金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五章 結余留用金額的撥付
第十五條?結余留用金額由各統籌區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就診醫療機構使用集采藥品費用占比共同分攤。
第十六條 各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按照《貴州省異地就醫資金劃轉業務經辦流程》有關規定,對資金進行費用劃轉、清算。費用歸集至各統籌區后,由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完成結余留用金額的撥付。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貴州省醫保局、貴州省財政廳制定并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十八條?本辦法于2021年1月1日實施,定點醫療機構執行2020年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資金結余留用,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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